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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2012年北京市高中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2exam.com 2012-3-28 19:34:37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2〕3号)精神,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确定的任务和目标,践行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中考中招改革,规范各项管理措施,努力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职院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各区县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12年招生计划编制及管理的各项要求,根据本区县和学校实际做好简章编制申报工作。经市教委审核后的招生计划应按要求报送考试院中招办。

各区县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要积极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6号)要求(以下简称“名额分配”),以各示范高中学校为单位,将当年招生计划的10%-12%用于“名额分配”。名额分配面向纯初中校、完全中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也可适当分配给民办学校(初中)。鼓励各示范高中校将10%-12%以外的部分计划用于跨区县或“手拉手”对口支援学校。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监〔2011〕2号)精神,从2012年起,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为15%,并逐年降低比例,直到全部取消。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择校生计划要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继续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的试点工作。招生学校和专业将在中招“招生简章”和高招“招生通讯”上刊登。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民办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在安排招生计划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二、 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2年5月20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2年5月20日)的人员子女的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3、除上述第2条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借读学生可以报名借考。

4、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不准报名、报考。

(二)报名、报考工作

报名、报考工作分开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须进行报名。应届初三年级学生报名信息从市教委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县要按照市教委要求认真检测本区县初三年级学生CMIS数据,并组织考生对本人报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报考工作在招生考试前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应上网填报志愿和其他有关报考信息。

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信息;要加强对报名报考信息的检测,认真核查考生资格,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中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各初中学校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报名和报考确认单不得涂改,家长或监护人要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三、招生考试、评卷工作

(一)命题及考试科目

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编制《考试说明》。

考试科目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体育(40分,其中现场考试30分,过程性考核10分);满分为580分(不含加减分)。

全市采取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分区县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考试和评卷工作。

(二)考试时间安排

文化课考试日期为2012年6月24日至26日(具体时间见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体育现场考试在5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区县选定。

(三)考务管理

招生考试的考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京考考务〔2009〕6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考考务〔2007〕3号)等文件。各区县在考试前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处置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要求,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中考英语听力试题由考试院统一制作光盘和磁带。各区县要提前做好考点校园广播系统和有关设备的调试和准备工作,确保英语听力考试的顺利进行。

(四)体育现场考试

中考体育现场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和管理,由各区县负责具体实施。体育现场考试要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京教体艺〔2012〕2 号)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中考体育考试考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考考务〔2011〕5号)要求进行。

各区县要成立中考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县体育考试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体育考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各区县考试中心、中招办要与区县教委、体卫中心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现场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力度,确保中考体育现场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师生安全。

(五)评卷工作

2012年评卷工作继续采取分区县网上评卷方式,区县是中考评卷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要认真做好评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使评卷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六)凡要求升学的考生,均须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和体育现场考试。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及特殊学生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且全部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做好录取的各项工作。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录取方式。

未完成提前招生或统一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进行补录。

1、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全市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报送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提交初录考生名单和有关信息。

2、“名额分配”及特殊学生录取工作。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6号)要求,认真制定“名额分配”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名额分配”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已被确定参加“名额分配”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招生考试。填报志愿时须将“名额分配”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能参加提前招生、实验班等其他特殊招生。参加“名额分配”未被“名额分配”学校录取的考生第一志愿作废,可从第二志愿开始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具备住宿条件且在远郊区县有“名额分配”计划的学校要为远郊区县参加“名额分配”的考生预留住宿指标并合理安排住宿。“名额分配”计划未满额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区县或学校推荐参加“名额分配”的考生。

“北京市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及名额分配公示单”、“初中校推荐名单”和“北京市示范高中招收名额分配学生审定结果公示单”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各区县和学校要认真做好符合特殊录取条件考生的测试和资格审核工作,依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计划、招生类别及时、准确地报送特殊录取考生信息。

3、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招生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遇招生考试总分相同者,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经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按招生考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补录工作。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专业)可以进行补录。未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补录。

各区县中招办要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通过原毕业学校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二)招生录取审批工作

全市示范高中、跨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和全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由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审批;只在本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由区县中招办审批后,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录取审批采取网上审批的方式。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络接收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各区县中招办负责未录取考生和借读考生电子档案的打印工作,并通知本区县初中学校及时下载本校考生录取信息。

录取结果在考试院网站和各区县考试中心网站上公布。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依照市、区县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能填报其他志愿。

(3)文艺、体育和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名额分配”、“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须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其中报考北京市宏志中学和广渠门中学宏志班的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办理报考手续。报考“宏志班”的考生须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须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或体育现场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有关加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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